还有十几天的时间,又将进入全国“高考季”了,而一些艺术类的高考考试,现在正在火热进行中。每年的这个时候,都是各类替考案件的高发期、频发期。从这个角度来说,发生在昆明呈贡的这起替考案件,无疑对全国考生敲响了警钟。不管是高考还是其他考试,都要凭自己的本事和能力,要想取得好成绩,顺利通过考试,最终还得依靠平时的努力与积累,而不能靠找人替考这种捷径。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这也就是公众所俗称的“替考入刑”。
国家之所以要对考试中的替考行为“刑事论处”,就是因为这是一种严重破坏考试秩序,同时更破坏社会公平与公正,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甚至是间接改变一些考生一生命运的行为。“替考入刑”以来,全国范围内已经有数人被判刑入狱,或者是判处缓刑,如果还有考生或替考者往法律的枪口上撞,那真是“自作孽,不可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