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合并准考证办理指南
广州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合并准考证)申请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内转考业务
二、设定依据: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
2.《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粤府[1989] 142号)。
3.《关于使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办 [2007]19号)。
三、申请条件:
凡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须办理省内转考的手续,将其中一个准考证号的各门成绩转入另一个准考证号,以后只需持转入准考证号参加考试。
四、办理材料:
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间:
办理转免考时间为每月25号在各区招考办指定地点(如遇该天是星期六、日则顺延下星期一)。
六、办理地点:
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指定地点。
七、联系电话:
1.广东省教育考试院:020-89338633
2.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考科:020-83862072
3.各区招生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
八、办理流程:
1.考生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过系统中考籍管理模块的合并准考证申请功能提交合并准考证号的申请;
2.在规定的时间到提交申请时选定的区招考办提交准考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区招考办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凭证》交考生,然后将考生材料统一集中交市招考办;
4.市招考办根据各区招考办提交的考生材料和考生在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申请,进行校对审核相关材料,向省考办递交《合并准考证号审核表》和有关材料。
5.省自考办审核后,不返回书面结果,考生可通过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6. 在考生办理合并准考证号后,源准考证号记录的全部成绩及违纪记录将转移到目的准考证号,目的准考证号记录的原有成绩及违纪记录保持不变。合并后的源准考证号不能再使用,考生不可再用于办理报考或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