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司法审查 (一)
第一节 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有五个方面:
(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适用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正是调整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说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正是受行政机关所适用的那些法律、法规所调整的。(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越职权: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5)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
(1)是否滥用职权;((2)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第二节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
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三、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用
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应遵循的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关机关解释、裁决。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适
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没有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可称为上诉审理程序或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特点:上诉成立的的条件: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必须有适格的的被上诉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上诉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上诉才能成立,上诉程序才能发生;上诉的提起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当事人直接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上诉的审理和判决:第二审法律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上诉的审理期限:2个月。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或简称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不属于一个固定的审级,更不是一每一个行政案件的程序。两者的职能和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判决和裁定的错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被告监督。区别:提起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的期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四节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司法审查判决
司法审查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体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它包括如下几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行政赔偿判决、确认判决。
1.维持判决维持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①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②被诉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撤消判决判决撤消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①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②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④行政主体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⑤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行政主体作出的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运用行政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5.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⑴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⑷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6.行政赔偿判决: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判决。
7.确认判决:⑴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⑵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