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⑴合法的原则: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⑵公正的原则:①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②准确适用法律。⑶公开的原则。⑷及时原则:①受理复议应当及时。②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③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④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⑸便民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1.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2.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情形: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复议。
3.行政复议的其他参与人。指除上述复议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
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的复议活动都是围绕着查明事实而进行的,在复议中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复议权利,承担一定的复议义务。
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划分,可以把行政复议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录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理。对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管辖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需要由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最终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2)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知道起60日)
2.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1)申请人是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
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口头或书面)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收到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不受理的情况: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没有具体复议请求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向法院起诉的。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1.审理期限(六十日内)2.审理的内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3.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通常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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