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特殊类型行政行为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四)、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的变更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一是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等。
2、行政合同的解除 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方解除,即行政机关基于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解除效力的解除方式;另一种是协议解除,即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提前终止行政合同的效力。
行政指导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项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同方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17年4月自考本科行政法学第8章复习重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