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申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它包括三层意思: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理解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相对方的拘束力。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 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2)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效力, 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3)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也并不是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中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即行政行为合法成立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这些构成要件有: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人员合法 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3.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
(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017年4月自考本科行政法学第4章复习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