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1)行政优益权的概念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2)行政优先权
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相对方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无论是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与个人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概念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三、公务员的权利身份保障权。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
2017年4月自考本科行政法学第3章复习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