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考夜校大专行政管理一法学概论第二章上课重点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1)从实际出发;(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6、种类:
(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
(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总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4)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非正式解释。(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6、违法与法律制裁:
(1)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
(2)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3)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概念: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广州自考夜校大专行政管理一法学概论第二章上课重点
夜校大专报读咨询QQ215308936赵老师
广州自考夜校大专行政管理一法学概论第二章上课重点
夜校大专报读咨询QQ215308936赵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