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需要,我们谈及行政法治原则时,经常更突出地强调其对行政主体的必要。事实上公民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也是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它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